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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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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無故烹之,非疾病則不食。

    至于野味,非害稼菽者不可食,若以時臘者,或買食之。

    螺蝦細物得已則止,尤不可恣以口腹,而損衆物命也。

    牛肉予以先妣命不食,戊子年悞食之,(因一武官相招。

    )緻患腫毒于左股内,乃夢先妣責之。

    丁酉年在上虞,以病,因豬肉價高,牛肉價平,予因禱而食之,使我疾平體氣複則不食此味。

    己亥年在鄞東湖,複夢如初,因悟食之,乃患腫毒于老足,今始決定不食此味。

    又思之,若買善殺者則違國典,若食自死者則緻惡疾;違國典非臣也,緻惡疾非孝也,不奉遺命非子也。

    以三者時省之,何乃以口腹之微末,尚不能力行乎?則他日之大節猶未可保,書以為戒。

     朱氏所短 予家因先人晚年不主事,先妣主城南新居。

    長兄一房亦在城南。

    予又贅居外家,惟二幼弟随生母侍奉。

    然平生所蓄資财及一切什物,皆在舊居也。

    朱氏姊主之,漸變先人之法,且有結姻黨潛布左右,而向者舊仆與婢等惟知有朱夫人,待吾輩甚落落也。

    獨門下士英君佐感先人之恩,始終如一,亦嘗為吾輩不平也。

    朱氏姊惟生一女,時尚未适人,忽有女僧至,自稱俗姓朱,安吉人,幼嘗受業杭州某寺,遂稱朱氏姊為嫂,曰:「我是汝夫朱元禮三從姊也。

    」朱氏姊以私親之故,延入内室,受其欺誘,與之同飲食起居,莫敢言其非者。

    此僧深奸大猾,居一月,即以錢買石修路、施茶湯,及遍遊諸寺,鹹施錢。

    又一月而去,竟不知所之。

    朱氏姊隐然饋赆甚厚,人皆不知也,惟有侍婢沈添妝知之耳。

    明年又至,遺果核及土物饋送,各房皆有之,謂之會親。

    乃駕一畫舫,侍從皆異類之人,人鹹疑之。

    長兄與表兄沈子高為之憂,潛使人扣其梢人,據雲:「我是松江萬戶府家人,以了師姑連年來說有一親侄女寄居溧陽,富有金帛田産,别無兄弟管顧,舅家又各自分析了,由是萬戶多以錢勞此師姑,托其主婚。

    今有舍人在後,船不久當至。

    」長兄怒甚,即選門下能言者以大義折之,此僧忽發不遜曰:「我朱家女既受孔家财産,孔氏不可管也。

    」既而欲訴之官以欺騙事,衆皆知其誣妄,此僧乃為萬戶家人所逐,餘稍稍引去,遂杜其患。

    朱氏姊反以吾輩明言其非,至于唧怨。

    籲,此婦人之所以至患,而家不可使幹蠱者,信不誣矣!向非長兄顧大節義拒絕此輩,必緻于陷身異類,受辱受害不淺也。

    朱氏姊不以為功,而反以為怨,惜哉!言之至此,可為深歎。

    先人五十餘年辛勤所緻者,晚年關防不及于前時,抑且人情鹹變于機巧輕薄,是以既失之于外,又失之于内,吾輩歸省猶如客也。

    先人雖覺此意,豈能遽反其正耶?臨終至于一案一器皆無存者,獨遺白金之類,已失過半矣。

    此無他,先人姑息于初年,蓋為沈氏止生一女,不忍遠嫁,所以奁具及田産是沈氏者鹹與之,諸子皆不授也。

    既各有所授矣,明立家券,以為異日執照,而财物一切大小事件尚托之朱氏姊。

    後至庶子長大,親女當聘,漸有富貴氣,未免侵竊公堂之資。

    先人不能察者,為朱氏姊侍奉極至,不露圭角,以父愛女之心既至,但知其能孝,不知其為财也。

    先人殁後,此情漸發露,乃有不平不了之語,反以為父不念女之恨,惜哉惜哉!不了者,似嫁非嫁,似贅非贅;不平者,田之少也。

    朱氏所得孔氏金物鈔貫,兼于諸子之數,房金什物、髹磁幾凳盡數有之。

    惟田止于沈氏者,較之他女及鄉中所嫁已過百倍,猶以為不足,見人情之日薄也。

    有女者勿蹈往轍,當視吾家之患,有不可言者矣。

    思之痛哉!思之痛哉!及七年戊戌,避地在安吉之大山,遇寇,資物皆失,而沈添妝被榜掠幾死。

    又盛添壽者,亦遭此苦,其壻吳唐輔墜石折足,庶子婦等奔竄,極其颠沛,向之所得,今日盡矣,一時報應分明,猶未甚也。

    當年歸荊溪之芳村,依吳而居,寇再至,不勝艱苦颠沛,衣服首飾蕩然一空,唐輔死于亂兵。

    先自庶子自大山已與母長别而去,長子雖有侍奉之心,頗欲盡孝,而母則待之落落,惟親女及壻之是戀,溺于偏私以至如此。

    為壻者亦恐物之遺于子,往往間其母子。

    殊不知一身尚不能保,遑及其它乎?自壻入門,竟有相疑之漸,非惟孔氏如客,其朱氏子亦猶客也。

    其盛添壽者,先人之侍婢,嘗與朱氏姊竊吾家物之人也。

    先人殁,此婢從朱氏姊,甘心侍奉其婦女及壻,見者莫不歎之。

    所以亦受禍者,天理之昭然也。

    此雖一事,作戒數端。

    (女僧名了堅。

    ) 朱氏所長 朱氏姊平日處事,可法者亦多。

    初年待夫之前妻吳氏之長子隆祖猶如己子,二庶子祖道、崇祖亦如之,今世之罕比者。

    及長子受蔭為溫州監支納官,去家千裡,嘗以無音訊為憂,至于忘寝食。

    受夫之遺命養庶子祖道居溧陽,凡飲食、衣服、教訓甚于己生者,及長為娶婦亦厚。

    過數年,親女當聘,而庶子崇祖疑朱氏姊未免以奁具之物頗豐于庶子,亦人之常情,無足愧者。

    庶子陰懷不平。

    及壻入門,朱氏姊以家事付之,壻及庶子稍有彼此防閑之意,則庶子不得縱費所資矣。

    先是庶子以正母之私帑、歲收租米、一切什物,莫不為主而恣其所欲,尤有甚焉者,至是始有怨言。

    而正母知之,亦以忘恩不知分限是怒。

    據其始末,則庶子之罪多矣。

    亂後,正母自與壻居,不得已也,庶子之心不能挽回矣。

    隆祖之祖心齋縣尹殁時,隆祖在溫州,惟其仲父元之在侍。

    朱氏姊不遠數百裡,涉太湖,跋山路,往承大事,可謂孝矣。

    一切不及者,悉以父家之資辦之。

    及其子欲信浮屠教,焚其父屍,朱氏姊曰:「凡作佛事者,吾願從之。

    至于焚化,則不敢許也。

    其長子死時,具棺葬,未嘗如此,今反以其父不若其子哉!且儒家無焚屍之說,斷不可從也。

    」由是心齋公免于焚屍之禍。

    族長樗友興、鄉人耆老鹹歎曰:「人家不必要好兒孫,但願得好新婦足矣!」遠近稱之。

    蓋元之吝于出己财以葬父也,可謂鄙矣。

    先是,隆祖之父卒時,有年少之妾包氏及其母在安吉,朱氏姊往見之,待之頗安。

    或谮之曰:「隆祖之父因許作黃冠事,未幾而包産,不能畢備,以緻觸忤,是以死耳。

    」内外鹹憾之,隆祖亦以衆怒将逐此婦。

    朱氏姊大怒曰:「人之生死自有命,包氏之産亦有是天地間之常事,爾輩何歸罪于包耶?且爾父死未卒哭,便逐其妻,人謂我何如者?」留之三月,葬其夫。

    将歸溧陽,召包而語曰:「我欲攜汝往溧陽,則父母之家不可也;留汝置此,則寡婦且年少無主,又不可也。

    」包乃泣謝。

    遂厚資嫁之,鄉邦人又稱善不已。

    時年四十有七歲,以其長子及季子侍奉乃祖,主安吉家事,攜仲子歸,遵夫之命也。

    常時在家,每安吉有人至,必歡欣問候鄉族安否,厚待其仆。

    至于鄰人作小商至此,亦善待之,其懷來之宛曲如此。

    待婢未嘗加以呵叱,有小過則不與之語,婢知所懼,則使令如常;有大過則逐之。

    蓋蓄仆皆鄉裡之淳謹者。

    鄉裡之貧且極者,病則時以粥米果核惠之,鄉人仰之若母。

    凡姻戚急難次竭力救助,未嘗憚勞苦。

    姻戚或忘其恩者亦多矣,此無他,施之有不當者,則人不以為惠也。

    至于奉父母及繼母,能曲盡其情。

    待妹與弟誠可謂友愛,而吾兄弟亦奉朱氏姊情若母也,終始無一言之間。

    惜乎晚年漸廢先人之遺法及有不多得田之語,且終身不得主朱氏之祭祀,及晚年不惜朱氏之遺孤,是以不能無議者矣。

    雖然朱氏姊之過亦勢之使然,使當時既重割奁資,則出嫁以禮,必能守朱氏之業,而無晚年之怨,兩得其道,不失父女之情、子母之義,可謂盡矣。

    何其狥于世俗而制之于似嫁非嫁、似分不分,所以易恩為怨,彼各有辭,深可歎也。

    有女者蓋以是而觀之哉。

    嗚呼!若朱氏姊者,亦不失為大家之婦式也。

     首飾用翠 首飾用翠,最為無補之物。

    買時以價十倍,及無用時不值一文。

    珍珠雖貴,亦是無用。

    蓋予避地,将所在囊中者徧求易米,不可即得,且價不及于前者已十倍之上。

    惟金銀為急,絹帛次之。

    民有謠曰:「活銀病金死珠子。

    」猶不言翠也。

    蓋言銀為諸家所尚,金遇主漸少,珠子則無有問及者,猶死物也。

    世之承平時,人人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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