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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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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食,絕無廉恥,雖曰能取飽于一時,不能免餓死溝壑。

     仆主之分 人家或有家生仆子,雖幼,便當閑之以禮,使之知有主仆之分。

    吾見近日人家有仆子及己子相戲,慢罵喜怒必相敵,父母見之亦不呵禁,則曰:「小兒無知耳!」殊不知習氣不好,以緻長大漸有無主之心,皆由習慣,病根不去也。

    至如女子幼小時,不可與仆子羣聚,或至于澆薄市井之态者亦有之。

    至于長則情狎相習,烏能免于意外之慮耶?又見人家之女幼而命仆厮抱而出遊,久而情熟,亦有非禮而戲弄之者。

    至于長而嫁人,其仆于外必談及女之疾病、好惡、嬉戲之類,蓋其幼而見之也。

    若此而緻引誘,不美者多矣,浙中富家多或有此患焉。

     書留邊欄 抄書當多留邊欄,則免鼠囓之患。

    書冊必穿釘,不可用腦折也。

    若《通鑒》大本數多至百者,則腦之以下皆穿釘可也。

    腦者久而糊紙無力,必緻損脫而零落矣。

    書帙必厚至一二寸或三寸亦無妨,但釘近邊緣多空餘處,不可迫近邊欄間,且易觀,又免零落也。

    抄書外邊欄留一寸以上,如内穿釘處緣邊欄,亦留一寸以上方可。

     丘字聖諱 丘字,聖人諱也。

    子孫讀經史,凡雲孔某者,則讀作某者,以丘字朱筆遠圈之。

    凡有丘字,皆讀作區。

    至如詩以丘為韻者,皆讀作休,同義則如字。

     乞丐不置婢仆 乞丐婦女子弟,皆不可置之為婢為仆,蓋以氣象不佳,漸有凋落之态。

    吾家以後至元乙亥間,尹氏姊在官莊時,族人凋落,鄰媪蔣家婦,施氏女也,常執役尹氏,喪夫又無近族,孤且貧。

    尹氏姊引緻來,以攜挈幼弟之役。

    其狀矮小,貧寒可賤。

    表兄沈子成見之曰:「此媪不可留。

    」予問其故,曰:「吾連日見其出入于君家之門,氣象不好,如門中出一丐婦也。

    吾厭之。

    」不三載,黃遂男有得争訟起,自此不興矣。

     又乙酉年後,北方饑,子女渡江,轉賣與人為奴為婢,鄉中置者頗多,而吾家亦有一二。

    子成又言于餘曰:「此等之類,皆劫數中物,得不死而來南者,苟免耳。

    然好者已被娼優有力者先得之,此輩皆餓損且醜陋不類長成者,宜勿留。

    萬一劫數未盡,必緻災病,病必傳染,患及好人矣。

    不然則此等入門,門景又何美觀!」自是果至于亂離,無好氣象矣。

    然此自系氣數,亦一漸也。

     又外家吳子道,以至正甲午年,鄉中多置淮婦作婢,貪其價廉也,子道亦置一二。

    吾以子成之言喻之,一笑而已。

    乙未兵亂,流離至于今日,亦是氣象之一變也。

     又子道以大門副廳砻谷米、置農具,楊大同時相依以居,見之曰:「此等氣象不好。

    公家無限閑屋,偏置于此,豈有官廳前之門景!向之客官所聚,今置農具,太覺不好。

    」未幾,喪亂無甯日,此居皆成瓦礫矣。

     蜈蚣毒肉 雞肉與蜈蚣有寃,春、夏、秋三時,切不可過宿,殺人。

    燒炙之味,夏月不宜置露宿,當謹蓋藏。

    嘗有某處孝婦,養老姑甚謹,姑好食燒肉,孝婦每得肉置火上熟,必以竹簽插壁,陰候火氣過,然後奉姑。

    一夕食肉暴卒。

    姑之女有訴于官,曰嫂氏有私通,懼姑覺,故進毒殺其姑。

    孝婦不勝拷掠,誣伏其罪。

    未幾,審囚官至,識其情疑之,再令買肉置故處,夜半視之,惟見蜈蚣毒蟲羣食其肉。

    官以啖死罪囚,囚食亦死。

    孝婦由是得免,姑之女反伏誣。

    其置肉時,适夏月也。

     奸僧見殺 奸邪之人不可交接。

    苟不得已,則當敬而遠之,不然輕則招謗,重則贻禍不小。

    嘗聞一某官,平日自任以辟異端為事,凡僧道流皆數恥辱之。

    所居近有一寺,寺僧多富貴者,一僧尤甚奸俠,某官嘗薄之。

    一日,某官出外,其僧盛服過其門,惟見某官之妻倚門買魚菜之類,蓋嘗習慣也。

    适雨霁,僧乃詐跌仆污衣,且佯笑而起。

    某官之妻偶亦付之一笑,僧遂向前求水洗濯。

    明日,饋以殽核數品,相饋某官之妻。

    初不肯受,以謂未嘗相識,且無故也。

    僧但曰感謝濯衣之恩,強擲而去。

    某官歸,餘殽未盡,問其故,惟怒其妻之不謹,亦未以為疑也。

    一日,潛使人以僧鞋置于某官廳次側房,适見之,怒其妻有外事,遂逐去。

    且僧數有奸計,某官益愈疑之矣。

    此僧聞之,即卷資囊,一夕避去,莫知所之。

    其婦歸母家,依兄而居年餘,不能受清苦。

    此僧已長發為俗商矣,夤緣成姻,其婦初不知也。

    逾三年,已生二子。

    一夜月明,夫婦對酌淺斟,其夫問其妻曰:「爾可認得我否?」妻曰:「成親三載,何不認得耶?」夫曰:「我與你今日團圞,豈是易事,費多少心機耳!」其妻問故,夫曰:「我便是向日污衣之僧也。

    」備述前計。

    其妻即佯言曰:「因緣卻是如此,乃前世之分定也。

    」遂再飲。

    大醉後,其妻操刃刺殺其夫并二子,明日自赴有司陳罪。

    官不能決,系獄者一年。

    忽朝廷遣官分道決獄,見之,乃壯其事而釋之。

    後與前夫某官複相見,其婦曰:「我所以與你報奸人之仇而明此心者也。

    今既失節,即不可同處。

    」乃築室某山,夫婦各異居雲。

    二十餘年前事也。

     黃華小莊 至正癸巳,鄉裡寇平,吾複到黃華小莊。

    忽故幹者史仲珍、王道者來谒,談及世事人情,因發一歎曰:「向時人中揀賊,今日賊中揀人。

    」蓋傷好人之絕少也。

    此言雖淺,乃實論耳。

    所謂人者,猶半是賊心也。

     山陽之薪 山陽之薪有焰光,能發火力;山陰之木無焰光,然烹之際,不若山陽者佳。

    吾避地鄞之上水,乃始驗之。

    又臘月采薪,雖生濕之木亦可然。

     宣城木瓜 宣城産木瓜最佳,其父老相傳:唐末不生實,至宋初生;靖康中忽不生,至紹興後又生;宋末鹹淳末不生,國初始生。

    今自甲午年又不生,至今無木瓜,合藥甚難得。

    何其一木擅天地之正氣,猶若是之靈耶? 蘆把劚石 蘆把束劚石則石裂,茶汁澆石器久則石如蛀爛。

    物性所畏,有不可曉者。

     瑪瑙纏絲 瑪瑙惟纏絲者為貴,又求其紅絲間五色者為高品。

    諺雲:「瑪瑙無紅一世窮。

    」言其不直錢也。

    又言:「瑪瑙紅多不直錢。

    」言全紅者反賤,惟取紅絲與黃白青絲紋相間,直透過底面一色者佳。

    浙西好事者往往競置,以為美玩。

    或酒杯,或系腰,或刀靶,不下數十定,價過于玉。

    蓋以玉為禁器不敢置,所以瑪瑙之作也。

    金陵呂子厚知州,有祖父所遺瑪瑙椀一枚,可容一升,其色淡如漿水,惟三點紅如蒲桃狀極紅,又一二點黃色如蠟,可謂佳品也。

    予因與好事者辨之曰:「五金之器莫貴如金,珠之為物固小足貴也。

    金愈遠愈堅,珠則有晦壞之時也。

    諸石之器莫貴于玉,玉與金并稱。

    取其溫潤質色,玉為上;堅而不壞,金為上。

    若水晶之浮薄,瑪瑙之雜絞,皆不足貴。

    」此固世俗所尚,一時之競,非古今之公論也。

    今燕京士夫往往不尚瑪瑙,惟倡優之徒所飾佩,又以為賤品,與江南不同也。

    諺雲:「良金美玉,自有定價。

    」其亦信然矣。

    其次則有古犀,斑文可愛,誠是士夫美玩,固無議者矣。

     經史承襲 經史中往往承襲,故宋俗忌避諱者,字畫皆減省不成字:如匡字、貞字、敬字、恒字、勖字、黃字、殷字、構字、朗字,皆不成文。

    以讓為遜、玄為元、慎為順、桓為威、匡為康、宏為洪、貞為正、敬為恭。

    又追改前代人名,甚是纰缪。

    胡公作《春秋傳》,辨論詳明,豈有古今經典以私諱改其字哉!是無識之人取媚一時,以為萬世诮。

    國朝翰林院及諸處提舉司儒學教授官,嘗建言前代之失,合行下書坊訂正所刻本,重新校勘,毋緻循習舊弊可也。

    至如《詩》、《書》、《易》正文,亦當行下書坊,删去小序及王弼序卦之類,毋得仍舊訛誤後人。

     美玉金同 美玉與金同,亦有成色可比對。

    其十成者極品,白潤無纖毫瑕玷也。

    九成難辨,非高眼不能别。

    八成則次之。

    以至七成、六成又次之。

    古玉惟取古意,或水銀漬血漬之類,不必問成色也,絕難得佳品。

     靈璧石 靈璧石最為美玩,或小而奇峯列壑,可置幾玩者尤好。

    其大則盈數尺,置之花園庭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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