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六回 許優待全院集議 允退位民國造成

首頁
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寝,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并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衆道:“清帝谒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谒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删卻。

    ”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寝,由民國妥慎保護。

    ”複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隻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

    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衆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

    ”即改為:“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産,特别保護。

    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産,由中華民國特别保護。

    ”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贊成,議決作廢。

    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着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将此款删去。

    到了第九款,大衆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着: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饷,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制。

    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

    但從前這班軍人,靠着軍饷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

    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饷,仍如其舊。

    ”統計甲種九款,改為八款,下文是: (乙)關于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并得傳襲。

    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衆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

    條文中隻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删去。

    第二款雲: 第二款,皇族對于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衆增改,定為:“清皇族對于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

    ”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産,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删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

    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7306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