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三十九回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

首頁
法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經大總統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條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由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條 立法院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十六條 立法院議員于院内之言論及表決,對于院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除現行犯及關于内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條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 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

     第四十條 行政事務,置外交、内務、财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條 各部總長,依法律命令,執行主管行政事務。

     第四十二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及特派員,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

     第四十三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為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條 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别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六條 大理院對于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為有妨害安甯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 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 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谘詢審議重要政務。

     (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 [[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征收。

    )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别事件,得于預算内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 為備預算不足,或于預算以外之支出,須于預算内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于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 為國際戰争或戡定内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财政處分。

    但須于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

    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于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 審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6614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