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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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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院之編制,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

    (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于國民會議議決之。

    (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抵觸者,保有其效力。

    )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于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内閣協理徐世昌。

    擡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

    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

    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隐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隻說是年衰力绌,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

    當下将國務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贊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并設五局法制局,機要局,铨叙局,主計局,印鑄局。

    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

    正是: 濁世複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叙明。

     ----------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

    殺人,何事也?與人無雠,而甘受主使,緻人于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

    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借此過渡,接演帝制。

    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為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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