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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回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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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提議,今尚不便。

    ”說到“便”字,日置益已躍起道:“這話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遷延,豈他國理應尊重,我日本獨可輕蔑麼?”陸總長正思答辯,日置益掉頭不顧,悻悻徑去。

    強國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将二十一條件,通告歐洲列強,大緻說是:“中日議約,中國全無誠意,因此追加條件,嚴重交涉”雲雲。

    自有此番通告,于是日本二十一條件,登在外國新聞紙上。

    我國輾轉譯出,才識條件内容的真相。

    事關國恥,特全錄原文如下:至此才錄原文,著述者豈亦代守秘密耶?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拟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内,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

     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号)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 (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将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内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内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将在南滿洲及東内蒙古各礦開采權。

    至于拟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允于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

    (甲)在南滿洲及東内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乙)将南滿洲及東内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将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号)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系,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将來相當機會,将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并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于該公司一切權利産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于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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