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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回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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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外之人開采。

    并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号)(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财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内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争釁,故須将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

    (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

    )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并采買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

    (六)在福建省内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内),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号分七款,是謀占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是謀并漢冶萍公司,第四号專件,及第五号七款,簡直是要将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為日本的保護國了。

    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

    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志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群以為亡國慘兆,就在目前,于是奔走呼号,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纾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制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

    就是外國輿論,亦多诋斥日本,說他非理要求。

    獨袁總統高坐中央,從容自若,今日授幾個卿大夫,明日頒幾條新法例,幾似确有把握,毫不張皇。

    至三月五日以後,外交總長陸徵祥等,邀日置益至署,開正式談判。

    日置益咆哮如故,經陸總長等低首下心,願将條款中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認。

    日置益尚未肯幹休。

    各省人民,熱度愈高,每日馳電到京,争請拒約。

    袁總統尚電饬各省官吏,令他嚴加取締,所有議約事件,誓當力争,不輕承認。

    外交部亦電達各省,略言:“日本條款,正在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等語。

    無如條約讓步的消息,已約略傳将出來,各省将軍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蘇将軍馮國璋,聯絡十九省将軍,一一具銜,電達中央。

    略雲: 日款發生,亡國預兆。

    國家既處如此危險之地位,國璋等對于中華民國,同膺捍衛之責,義不容袖手旁觀,一任神州之陸沈,且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國璋等分屬軍人,必盡其軍人救國之天職,凡欲破壞吾國領土之完全者,吾輩軍人,必以死力拒之。

    誠能若此,何至亡國。

    中國雖弱,但其國民尚能投袂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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