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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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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為要求。

    且明言該案為中國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認此等之要求,則關于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國政府之答複,于全體全為空漠無意義。

    且查中國政府對于帝國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國有特别關系,為中外所共認。

    此種關系,因帝國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争,更為深切。

    然中國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國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國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國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拟出之條項,中國政府之答複,又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為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緻不能認中國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

    此段直是訓令。

    至關于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系外國之同意為條件,或隻以中國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記錄,與中國主權與條約,并無何等之抵觸。

    然中國政府之答複,惟以與主權條約有關系,而不應帝國政府之希望。

    帝國政府,因鑒于中國政府如此之态度,雖深惋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餘地,然終眷眷于維持極東平和之帝國,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于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國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項,除關于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國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

    因此中國政府,亦應諒帝國政府之誼,将其他各項,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項,及第五号中關于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國政府。

    茲再重行勸告,對此勸告,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止,為滿足之答複,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複,則帝國政府,将執認為必要之手段。

    合并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

    怪他不得。

    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

    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後協商便了。

    ”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

    陸徵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

    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

    ”樂得客氣。

    說畢即行。

    曹汝霖随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

    ”日置益稍稍點頭。

    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内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于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于聘用顧問之件,關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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