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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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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用地之件,關于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于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于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

    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

    至于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于中國政府關于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

    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

    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

    又第二号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國于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于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

    又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拟規定于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該公司關系人,删除關系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

    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

    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

    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并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诒、楊度、李盛铎等,開特别會議。

    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

    大衆計無所出,惟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甯可決裂。

    袁總統隻沉着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将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鑒麼?”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

    徐世昌亦接着道:“越能忍恥,才得沼吳,現在隻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

    ”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卧薪嘗膽奈何?大衆聞言,不敢主戰,随即多數贊成,決定承認。

    當由袁總統饬令備文答複,複經再三讨論,方拟定複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赍交日使察閱。

    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

    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

    其文雲: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于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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