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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二回 領事官袒兇調艦隊 特别區歸附進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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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勢極為險惡,深恐對于我國僑民,仍頻加迫害,僑民毆傷學生,擊死警察,反說閩人要迫害僑民,理由安在?特不得已派遣軍艦,前赴該地,以膺我僑民保護之責。

    惟最近按報告雲,該地情狀,漸歸平穩,當無上述之懸念。

    帝國政府深加考量,特于此際決定先行撤退該地之帝國軍艦,此由帝國政府考察實際情況,自進而所決行者也。

    帝國政府中心,切望中國官廳對于各地秩序之維持,與我僑民之保護,更加一層充分之盡瘁,幸勿再生事态,使帝國政府為保護我僑民利益之被迫害,再至不得已而派軍艦焉。

     看這口吻,好似日僑并未犯罪,全然為閩人所欺淩;并咎及中國官廳,不肯極力保護,所以派艦來華,為自護計。

    好一種強詞奪理,是己非人!最後還說出再派軍艦一語,明明是張皇威力,預示恫吓。

    中國雖弱,人心未死,瞧到這般語意,難道就俯首帖耳,聽他架誣嗎?各省民氣,激昂如故,就是外交部亦調查确實,再向駐京日使,提出撤領、懲兇、賠償、道歉四項,要他履行。

    日使一味延宕,反謂:“我國各省官吏,不肯取締排日人民,應該罷斥,并須由政府保證,永遠不排日貨。

    ”兩方面各執一詞,茫無結果,時已為民國八年終期了。

     政府東借西掇,勉過年關,正要預備賀歲,忽聞前代總統馮國璋病殁京邸,大衆記念舊情,免不得親去吊奠。

    就是徐總統也派員緻赙,素車白馬,稱盛一時。

    原來馮下野後,仍常往來京師,猝然抱病,不及歸鄉,遂緻在京逝世。

    馮雖無甚功業,究竟代理總統一年,故特叙其終。

    越二日,即系民國九年元旦,政府停止辦公數日,一經銷假,便由駐京日使遞到公文,大略如下: 聯合國對德講和條約,業于本月十日交換批準,凡在該批準約文上署名之各國間,完全發生效力。

    日本依該講和條約第四編第八款,關于山東條約,即第一百五十六條乃至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由日本政府完全繼承膠州灣租借權,及德意志在山東所享有之一切利權。

    日本政府确信中國政府對于繼承上列權利一節,必定予以承認。

    蓋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締結之中日條約中,關于山東省部分之第一條,曾有明文規定雲: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拟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于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故也。

    以上權利,交還中國政府。

    至關于此事,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兩國所交還膠州灣換文中,曾言明:日本政府于現下之戰役終結後,膠州灣租借地,全然歸日本國自由處分之時,于下開條件之下,将該租借地交還中國。

    (一)以膠州灣全部開放為商港。

    (二)在日本國政府指定之地區,設置日本專管租界。

    (三)如列國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設置。

    (四)此外關于德國之營造物,及财産之處分,并其他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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