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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回 日公使保留衆罪犯 靳總理會叙兩親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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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粵赴滇,自開國會,議決取消岑春煊政務總裁職務,補選貴州督軍劉顯世為政務總裁。

    一國中有三國會,如何緻治?劉本為廣東軍政府選入,未曾就職,仍與唐繼堯唇齒相依,不願合入桂系,旋經北京靳總理,及南北議和總代表李督軍,一再電勸,敦促和平,唐、劉二人乃通電各省,表明意見。

    文雲: 西南護法,于今三載,止兵言和,業已二周。

    因法律外交兩問題,迄無正當解決之法,以緻和會久經停頓,時局愈益糾紛。

    夫維持法紀,擁護國權,此吾輩夙抱之主張,亦國民應盡之天職。

    顧大義所在,雖昭若日星,而時勢變遷,則真意愈晦,是非莫辨,觀聽益淆。

    吾輩救國護法之初衷,将無以大白于天下,而佥壬假借,得以自便私圖,恐國家前途,益敗壞而不可挽救。

    吾輩為貫徹主張計,謹掬真誠,鄭重宣言,以冀我全國父老兄弟之共鑒,特立條件如下:(甲)關于收束時局之主張。

     (一)南北和平辦法,應由正式和會解決。

    (二)和議條件,以法律外交兩問題,為國本所關,須有正當之解決。

     (乙)關于刷新政治根本救國之主張。

    (一)宜将督軍以及其他特設兼轄地方之各種軍職,一律廢除,單設師旅長等統兵人員,直隸于陸軍部,專任行兵及國防事務。

     (二)全國軍隊,應視國防财政情形,編為若幹師旅,其餘宂兵,一律裁汰。

    裁兵事宜,特設軍事委員會,計劃執行。

    (三)實行民治主義,雖在憲法未定以前,宜先籌辦各級地方自治,尊重人民團體,以确立平民政治之基礎,而實現國民平等自由之真精神。

    上列各條,繼堯、顯世,謹決心矢志,奉以周旋,邦人諸友,其有與我同志者乎?吾輩當禱祀以期。

    至地方畛域,黨派異同,非所敢擇也。

     據這電文,似乎有條有理,一些兒不存私見,于是北方各省軍閥家,也有複電相答,表示同情。

    正是: 豈必心中期實踐,何妨紙上作高談。

     欲知複電中如何措詞,持至下回錄明。

     刑賞為國家大典,無論若何政體,要不能有功無賞,有罪無刑。

    獨自民國成立以來,法律已處于無權,冒功邀賞者,實繁有徒,而禍國殃民諸罪犯,則往往為法律所不逮,就使中央政府,煌煌下令,而逋逃有薮,趨避有方,烏從而緝捕之?試觀日本公使之容留九人,拒絕引渡,無論日使之是否依法,但即中國之刑律而論,已等諸無足重輕之列,有罪不能加罰,何憚而不為亂耶?吳佩孚之主張國民大會,此時尚有意求名,故倡議正大,但言之非艱,行之維艱,即令吳氏坐言起行,恐未必能達目的,況掣肘者之群集其旁也。

    若夫靳翼青之主張統一,計非不善,滇黔二督之發表意見,語亦甚公,但終不得完滿之結果者也,吾得而斷之曰: “言不顧行,行不顧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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