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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判岡村甯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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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一直是對日本軍人矮半截的人物,從《何梅協定》時代到南京受降時代,腰彎得一直比日本人還多。

    岡村甯次後來回憶投降時情景說: 我面臨這空前的投降,雖感不安,但極力保持沉着冷靜,默誦白隐禅師夜船閑話語句,并以将上斷頭台的心願處之。

    我僅凝視會場的一點,時常轉視何應欽将軍的動作,因向中國友人中最親近的何應欽投降,頗有安全感。

    (轉引自吳相湘《第二次中日戰争史》下冊,頁一一九二) 岡村甯次又在戰後,《何應欽将軍感謝會緻謝辭》中說,何“多年的親日态度,早為日本國民所周知”。

    蔣介石派最親日的何應欽去受降,原非偶然,因他要與打敗的日本軍頭“親近”,以為己用。

    蔣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緻電岡村甯次,提出投降原則,其中包括不尋常的“暫保現有武器裝備,保持現有态勢,并維持所在地的秩序及交通,聽候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的命令”。

    換言之,他要日本人僅向他指定的人投降繳械,不然依舊維持原有武力。

    他不要共軍受降的意圖已十分明朗。

    岡村甯次完全懂得蔣的意思,提出“使重慶中央政權容易統一”的所謂“和平以後對華處理綱要”,并保證如延安持抗日、侮日态度時,“則斷然懲罰之”。

    八月二十一日,中國在江西芷江接受日本投降。

    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蕭毅肅親自交給日軍代表今井武夫蔣介石的一份備忘錄,再度強調日軍不得向其他中國部隊的指揮官,“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區與交出任何物資”。

    當冷欣奉蔣之命到南京去接洽受降時,岡村甯次更露骨地建議,願以一百二十八萬在華日軍幫助蔣介石打共産黨。

    據白崇禧透露,岡村的建議深獲蔣心,特予“嘉許”,隻因美國人反對以及其他種種考慮,未能采納。

    雖未采納,八月下旬天津日軍果然拒向共軍投降,發生劇烈戰鬥,何應欽奉蔣命要求岡村甯次堅決反擊。

    洋人有“血濃于水”之說,而蔣可謂反共尤濃于血矣。

    正由于在反共上相互合作與投契,岡村甯次雖然是“九一八”事變的元兇、雖然是侵略中國的死硬派、雖然是天字第一号的劊子手,可是,蔣介石居然判他無罪?選我們試看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判決全文: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三十七年度戰審字第二十八号 公訴人本庭檢察官 被告岡村甯次,男,年六十六歲,日本東京人,前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将。

     指定辯護人江一平律師 楊鵬律師 錢龍生律師 右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岡村甯次:無罪。

     理由 按戰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戰期間,肆施屠殺強xx搶劫等暴行,或違反國際公約,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争為要件,并非一經參加作戰,即應認為戰犯,此觀于國際公法及我國戰争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各條之規定,至為明顯。

    本案被告于民國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軍統帥之命,充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大會戰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粵,松井石根、谷壽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殺,均系發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與被告無涉?穴酒井隆、谷壽夫業經本處判處死刑,松井石根經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死刑,先後執行在案?雪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既形瓦解,日軍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閱時八月,所有散駐我國各地之日軍,多因鬥志消沉,鮮有進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迹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xx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争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份系敵軍總司令官,遽以戰犯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内,雖駐紮江西蓮化、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行發生,然此應由行為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準執行在案。

    此項散處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

     綜上論述,被告既無觸犯戰規,或其他違反國際公法之行為,依法應予谕知無罪,以期平允。

     據上論結,應依戰争罪犯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庭檢察官施泳莅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審判長石美瑜 審判官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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