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部派分裂的動因觀

首頁
此一精神的表現。

    僧團中的個别份子,如有違法犯制的,立刻就得舉行僧羯磨,依法裁定他的過非,酌量給與他的懲處,不得以任何個人的好惡,判決他人的是非,這是所謂“事事依法”的精神。

    因為法最公正,且為僧衆所共遵守的。

     “事事依法,事事從衆”的僧團,一切本于民主精神而行,因而也就顯出佛教僧制,是最平等最自由的,事實自由及平等,與民主是分不開的。

    中山先生說:“民權發達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長存,如果沒有民權,甚麼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

    平等,在世間說,是人類底權利,在僧團說,是僧伽底權利,有了平等就沒有特權,人人在律制面前,都是平等平等的,就是創立僧制的佛陀,在僧團中住亦不例外。

    對這,律典告訴我們,佛陀為起示範作用,曾有一次要弟子們公開檢舉他。

    僧制的平等精神,真是發達到最高度。

    原來,平等是民主的主要因素,沒有平等即無所謂民主,所以愛好民主,就是愛好平等,實踐民主,就是實踐平等。

    佛教的僧制,在這方面做得極為徹底。

     佛教是最重自由的宗教,所以在僧團中住者,來既不拒去亦不留,真正做到了來往自如。

    來往自如便是自由。

    但僧制的自由,不是放任無範圍的,而是在法定的界限之内,以行使其自由。

    以佛法說,服從律制,就是自由,因為唯有做律制所許可的事,才是你所應有的自由權利,假使超過律制所許可的事,那你就不得假自由之名而為。

    不以律制為據的自由,在佛陀看來,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肆無忌禅的放任,為僧團所不容的。

    所以自由盡管為人人所應争取而不應放棄自由權利,然必須尊重法,服從律。

    但規定這法與律的,是即所謂道德,所以要求民主自由,這和要求公正道德,在本質上說來,可謂是一同事。

    因此,佛教的僧制,是融法治德化而為一爐的。

     從整體中重視個别的這種作風,在世間可以說是很多的。

    以現在的總體戰來說,海陸空三軍是同等重要的,有識之士對這已無疑義。

    可是站在陸海空各單位的立場說:率領陸軍的總是強調陸軍的重要,統帥空軍的總是強調空軍的重要,不用說,海軍将領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9299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