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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駁錯誤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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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雞食蟲,養雞則是殺蟲,保蟲必須殺雞,然則如何? 如雞食蟲,養雞則是殺蟲,保蟲必須殺雞,然則如何?答:佛大慈悲,各令一切悉遂其生。

    雞乃人之所養,若不設法令生,彼将斷絕,非彼自生者可比。

    雞食蟲,以饑故。

    使不饑,則可不食,非必定食蟲也。

    若如彼說,則殺雞即為救蟲。

    然人之吃一切物命,亦當殺之以為救一切物命,可乎不可?小智不知大理,妄以己之愚見阻人戒殺放生之善,後來做了物類,決定不能遇放生救命之人。

    此時之苦,皆今日之邪智所培植(1)也。

    (《新編全本印光法師文鈔》卷三《複馮不疚居士書》) 【注釋】 (1)培植:栽種。

     【按】 這一段摘自印光法師給馮不疚居士的回信,答複某人關于養雞的問難。

    第一句回答指出問難提出的矛盾不一定發生。

    佛大慈悲,讓一切生命各得其所。

    雞喂了糧食,不餓就可以不吃蟲子。

    第二句按照問難者的邏輯說,因為人吃一切物命,所以應該把人殺掉,以便救一切物命。

    最後一句評論問難者屬于小聰明,不懂得大道理,妄以自己的愚見阻礙别人戒殺放生。

     2.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 放生一事,原為感發同人戒殺護生之心,實行自己恻隐不忍之念而已。

    世人多矣,心行各異,縱不能全皆感動,即感動一人。

    彼一人一生,即少殺若幹生命,況不止一人乎? 至謂小魚被大魚所食,即放之長江,亦難免不遭網罟(1)。

    此種計慮似乎有理,實則為阻人善念,助人殺業。

    其人幸得為人,或不至身受殺戮,故作此無理之理,以顯己之智能折伏放生者。

    使彼為魚及諸生命,當受殺時,斷斷不肯起此種想念。

    唯冀有人救己之命,别無他種救亦恐或後來又被别物所食、别人所得,唯願甘心受戮、免緻後複遭殃等想。

    果能當此時作此想念,尚不足為訓。

    況萬萬不能當此時作此想念,而于無關痛癢時,作此阻人善念、啟人殺機之語。

    其人來生,若不自受其報,則日月當東行、天地當易位矣。

    言可妄發乎? 大魚食小魚,固有此事。

    放之又遭捕,亦不能無有。

    若謂小魚被大魚食盡無餘,則無此事理。

    放者盡被人複捕去,亦無此事理。

    何得如是過慮?譬如救濟難民,或與一衣,或與一食,亦可不至即死。

    在彼則當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終身溫飽?與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凍餓而死,便可不至長受凍餓矣。

    又如強盜劫人,有力者為之捍禦。

    彼将曰:汝若能捍禦彼一生,則為甚善。

    唯捍禦一時,究有何益?反不如任彼搶劫一空,後來不至再被搶劫之為愈也。

    父母之于子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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